四、釋疑
合伙人股權分期執行與離職回購股權的退出機制,是否可以寫進公司章程?
工商局通常都要求企業用他們指定的章程模板,股權的這些退出機制很難直接寫進公司章程。但是,合伙人之間可以另外簽訂協議,約定股權的退出機制;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盡量不沖突;在股東協議約定,如果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相沖突,以股東協議為準。
股權發放完后,發現合伙人拿到的股權與其貢獻不匹配,該如何處理?
公司股權一次性發給合伙人,但合伙人的貢獻卻是分期到位的,確實很容易造成股權配備與貢獻不匹配。為了對沖這類風險,可以考慮:
(1)合伙人之間經過磨合期,是對雙方負責。因此,可以先戀愛,再結婚;
(2)在創業初期,預留較大期權池,給后期股權調整預留空間;
(3)股權分期成熟與回購的機制,本身也可以對沖這種不確定性風險。
工商局通常都要求企業用他們指定的章程模板,股權的這些退出機制很難直接寫進公司章程。但是,合伙人之間可以另外簽訂協議,約定股權的退出機制;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盡量不沖突;在股東協議約定,如果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相沖突,以股東協議為準。
股權發放完后,發現合伙人拿到的股權與其貢獻不匹配,該如何處理?
公司股權一次性發給合伙人,但合伙人的貢獻卻是分期到位的,確實很容易造成股權配備與貢獻不匹配。為了對沖這類風險,可以考慮:
(1)合伙人之間經過磨合期,是對雙方負責。因此,可以先戀愛,再結婚;
(2)在創業初期,預留較大期權池,給后期股權調整預留空間;
(3)股權分期成熟與回購的機制,本身也可以對沖這種不確定性風險。